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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途径实现技术转移!

2022-12-23 13:52:26

科技成果转移方式是指科技成果转移的表现形式,即技术要素以哪些方式进行流动的,往往与其他要素的流动一起流动。而科技成果又往往通过一些途径实现转移,这些途径也称科技成果转移的通道。打一个比方,将科技成果转移途径或通道比作道路,则科技成果转移方式可比作道路上跑动的各种车辆。


科技成果转移通道(或途径)很多,如图列出了9个通道,当然远远不止所列出的9个通道,没列出来的就以“……”表示。


1产学研协同

产学研协同的过程,就是科技知识从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双向转移的过程。这是科技成果转移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通道。产学研协同,因是高校院所等科技成果的转出方,与作为转入方的企业直接对接,不需要第三方牵线搭桥撮合,是最直接、最便捷的转移通道,因而是科技成果转移效率最高的通道。当然,在产学研结合时,可能是由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形成的,但一旦结合了,直至形成协同机制,中介的使命就完成了。


产学研协同,有的被称为产学研结合。不过,两者还是有所区别,协同侧重过程,结合侧重结果。无论是协同还是结合,目的是一样的,都是将知识的生产过程,与知识的转移、价值实现的过程,由串行变成并行,或绝对的串行变成交叉进行或并行。其结果是大大提高研发与转移转化的成效。


用户也是创新源之一。用户提出需求或问题,围绕用户的需求进行研发创新,效率效果会大大提高。如果增加用户,让用户参与研发与成果转化,就成了产学研用协同或结合。


产学研(用)协同或产学研(用)结合的载体比较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四技”服务、共建科研机构等,都是产学研(用)结合的具体形式。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了五条措施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


一是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这些中心可能是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起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二是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其任务是进行科技成果熟化,熟化之后进行转移;


三是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四是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科技成果转移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


五是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可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都是产学研合作组织,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载体,也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


2军民互转

即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民用科研机构参与到国防科研项目的研发,将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这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军民科技的紧密结合,鼓励民口科技力量服务国防科技创新,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迅速向民用转化。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提出“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无论是共享还是融合,都可实现科技成果转移。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提出“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人才是技术的重要载体,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实质上是实现技术转移,就是畅通技术转移通道。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这些规定就是要加强技术转移,畅通军地技术转移通道。


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任。地方党委也相应地设立了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在军民融合中,以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为核心,建立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军民两个领域的双向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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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由科技部授牌,四川省科技厅支持建设,于2016年5月26日在四川绵阳揭牌,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营”的模式,由绵阳科技城工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该中心先后在河北、山东、广东、泉州、成都、重庆6地设立了分中心,在四川遂宁、成都郫都、河北张家口、泉州丰泽4地设立工作站。


自揭牌以来,该中心以推进科技成果、科技资源进行交易和转移转化为目标,构建了一个线上平台、七大核心数据库、七大军民融合服务平台;以军转民、民参军为特色开展服务,累计为500余家企业提供民参军资质培训和咨询,签约军工资质服务50项,成功培育35家取得军工资质41项;运营管理中国(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创客空间,入驻创客团队33家,毕业企业40家,签约服务创客的专业机构11家,聚集创业导师43人,帮助30个项目团队组建企业,指导3家企业成为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


该中心连续六年组织100余家企业参展中国(绵阳)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集中展示了交易中心服务的部分军转民、民参军企业优质技术成果;举办技术融合专业赛,通过大赛征集军工集团项目超过900项;联合分中心组织成果发布会、需求对接会、院企专场活动累计320场。


该中心入选工信部“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先后获评“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四川十大改革转型发展案例”、“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四川省科普基地”、“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荣誉称号。


3跨国技术转移

包括从国外引进技术和出口技术两个方面。跨国技术转移往往是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体现出梯度转移的特征。为加强跨国技术转移,中蒙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分国别的技术转移中心相继设立,同时,牛津大学创新技术转移(常州)中心于2012年11月在江苏常州设立,类似的机构也先后设立,积极开展跨国技术转移,探索跨国技术转移模式。


为促进跨国技术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了以下措施:


1、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即“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技术合作中“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


2、加强技术转移合作,包括“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之间对接也可形成双方转移通道。


3、实施技术转移行动,即“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并提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教育部印发的《高校科技创新服务 “一带一路”倡议行动计划》(教技〔2018〕12号)提出“建立面向沿线国家的技术市场”,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依托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构建覆盖沿线国家的技术转移网络;二是鼓励和支持高校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建设和打造一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这些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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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科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国际化科技合作与商务拓展为主营业务方向的国际性技术转移咨询服务机构,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致力于促进国际间产学研合作于产业转移的相关服务,努力探索适于中国国情的具有科威特色的国际化技术转移服务模式。该公司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俄科技合作基地联盟”成员,承担了亚洲企业孵化器、上海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两大秘书处职能,以及加拿大安大略省经济发展部在华代表处、波兰“创业之路”、西班牙Tecnalia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多家机构的在华技术推广联络人。已有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资源,拥有国际合作伙伴180余家,其中保持密切联系的近100家,合作网络覆盖亚洲、欧洲、美洲以及大洋洲主要国家。而其组建单位之一的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由清华大学于2002年6月发起成立,承担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商业化运作。


2、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成立于2013年,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面向东盟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由科技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广西科技厅牵头建设和管理,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运营。该中心以发展成为链接中国与东盟国家创新资源和开展跨国技术转移的重要枢纽为目标,为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提供科技服务支撑,先后被科技部认定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目前积极推进与东盟各国共建政府间双边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并与东盟9个国家建立了双边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建成覆盖中国及东盟十国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已有网络成员2600多家,搭建了中国—东盟技术交易平台,举办了包括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在内的一系列富有实效的技术转移对接活动,探索出一条“资源+渠道+平台+服务+载体”五位一体的面向东盟的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模式,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移与科技交流合作的主要平台和重要渠道。


3、牛津大学科技创新(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简称OUI),是牛津大学的技术商业化公司。自1988年创立以来,通过咨询、专利授权许可及创立衍生公司等形式将其科研成果商业化,每年签署许可协议100多份,并建立100多家衍生公司,其中多家公司已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成立的企业部主要负责技术商业化和创新管理咨询。OUI在牛津、香港、日本大阪和西班牙设立办事处。OUI(香港)公司是OUI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亚洲地区的合作业务。2012年底,OUI、常州欧克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投资在常州注册成立了牛津大学创新技术转移(常州)有限公司,利用牛津大学雄厚研发实力、全球信息网络资源、OUI成熟运作经验,结合江苏企业与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创造、技术更新、升级换代开展商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为常州乃至江苏地区的企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研发机构和政府等提供国际技术转移和创新管理咨询服务,成为牛津大学与江苏地区企业在技术转移领域沟通联系的纽带。


牛津大学创新技术转移(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成立后,整合OUI的专业经验、苏州工业园区政府的网络资源以及当地企业的投资,已分别获得了江苏省科技厅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部门的经费支持,为公司的强势启动和稳健发展提供平台。OUI苏州针对苏州工业园区的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环保、节能、汽车等产业,以及国内外具有发展潜力的其他新兴专业,开展技术搜索、项目转移、成立衍生公司、技术授权、专业培训和资金募集等工作,促成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在国内实现产业化。


4区域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转移具有较强的跨区域特征,即科技成果总是从科技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向科技欠发达的地区转移,区域技术转移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跨区域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了多项措施:


1、“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北京、上海是科技资源丰富的地区,也是科技成果的主要输出地,因而要更好地发挥源头供给作用。


2、“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7号)提出“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和“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


3、“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组织推动下实施的跨区域技术转移,是政府行为,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效果也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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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按照科技部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战略规划,在全国构建“2+N”技术转移体系。“2”是指在中关村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在深圳市建设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N”是指在中部(武汉)、东部(上海)、西北(西安)、西南(成都)、东北(长春)等地建设大区域技术转移中心,亚太、欧盟、东盟、海峡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以及部分行业性技术转移中心。“2”和“N”之间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业务流实现整合、资源共享以及国际链接,扁平化链接各国家高新区的技术转移中心,带动形成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新格局。


1、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2013年9月13日, 科技部与北京市政府签署了《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合作框架协议》,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揭牌。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以中关村西区为核心进行建设,引领全国各地实现多元化、大规模、跨区域的技术转移格局。


2、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2014年12月,由科技部和深圳市政府共建的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在深圳揭牌成立,与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形成一南一北遥相呼应的格局。


3、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2014年9月,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揭牌。该中心围绕打造技术转移功能性平台的目标,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积极引导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机构集聚。


4、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 2014年10月,国家科技部批复同意《科技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方案》,明确该中心发挥中部地区枢纽、科技资源富集、创新创业活跃基础和优势,打造国家级技术转移机制完善和模式创新示范区,探索中部乃至全国技术市场发展和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创新。


5、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2015年10月,科技部同意批复四川省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建设方案,目标定位为“立足四川、服务西南、链接欧洲”,推动全球创新要素跨行业、跨区域、跨国界转移。


6、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2015年5月,国家科技部批复《关于同意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丝绸之路经济带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规划的函》。西北中心以“培育高端人才、打造金牌行业、构筑交流平台、促进合作共赢、推动创新发展”为宗旨,通过重点培养中、高级技术经理人,制定技术转移行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7、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2015年9月,科技部批复同意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建设发展规划。东北中心承担东北地区技术转移核心区的功能,通过集聚、整合和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8、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2015年6月,科技部批准依托于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定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撑平台、两岸技术转移的对接平台、服务自贸试验区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的技术集聚平台。


9、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2014年2月,苏州自主创新广场获批“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该中心定位于国际创新资源区域集散地、国际人才创新创业首选地、区域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区域政府创新服务主阵地、区域高端科技服务集散区、区域创新资源配置主枢纽。


10、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2014年1月科技部正式批复同意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11、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2014年10月,科技部批复青岛市在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该中心面向全国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


5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交互进行的科技活动,先进行技术转移,再实现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或技术具有梯度转移特征,通过梯度转移来延长技术的生命,即向其他行业转移,或向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转移。国家先后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医疗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和行业性技术推广体系等,通过相关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向城镇、工矿企业、广大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这是因为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不均衡,可利用行政的力量加强技术推广应用,更好地发挥技术的作用,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些高校院所和企业也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6科研仪器设施共享

科研仪器设施不仅是科研的手段,也是先进技术的载体。科研仪器设施共享不只是为了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仪器设施,节约科研投入,加快科研仪器设施的更新换代,也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因而是技术转移的通道之一。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提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这表明,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科技成果的有形载体和物化技术手段。该意见规定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四种情形:


1、必须纳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即“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


2、自愿纳入管理,即“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3、集约管理,即“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4、查重评议,即“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通过查重,避免重复购买


管理是为了开放,开放的目的是共享,通过共享共用,提高科研仪器设施的使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将开放共享规定为“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同时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这些规定表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质上是技术(手段)的共享,因而是技术转移的重要通道。


7科技文献数据共享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载体,也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科技文献共享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文献中所记载的科技成果的共享,因而有利于科技知识的传播,这也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目前《知网》(CNKI)和《万方》是两个重要的科技文献库,还有专利检索库,这些都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科技知识的重要来源。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文献共享,方便查阅相关文献,获取相关信息,本身就是科学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8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由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产生的,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二是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这是阶段性成果;三是在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数据基础上衍生形成的科学数据,也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显然,科学数据既是科技资源,也是科技成果,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数据的共享共用,本质上也是技术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从中可知,科学数据原则上必须开放,开放的目的是共享,共享的结果是以科学数据体现出来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移。该办法还规定,引用科学数据要注明出处。这不仅是对科学数据提供者的尊重,也是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溯源,因为对科学数据的加工、利用可以产生新的成果。


9互联网+技术转移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有多种表现形式:


1、运用互联网技术连接科技成果的供给方、需求方,可加快知识的传播,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中国技术交易所、浙江技术大市场、西安科技大市场、科易网等都是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交易平台。


2、各种类型的信息系统,如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平台,起到了互联网+技术转移的作用。


3、高校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开放式创新,也是互联网+技术转移。例如,海尔公司HOPE开放创新平台(Haier Open Partnership Ecosystem)搭建了全球创新者与全球用户需求平台,目的是打造全球资源并联交互的生态圈。其理念是“世界就是我的研发部系统”。


4、企业构建的协同创新网络,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协同研发,在协同研发中,交互数据、信息和阶段性成果。网上沟通及时、有效,大大提高研发效率,并实现7×24的无间断研发。这种模式还引发研发管理方式的变革和研发组织创新。


5、一些中介服务机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技术转移,在网络上进行供需对接、成果交易等。例如,博士科技集团建立了网上服务平台,设有人才智库、成果交易、供需对接、创新活动、政策情报、专家大数据等栏目,并在全国设立了28个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服务于一个地方或一个片区的技术转移,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大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将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信息技术用于技术转移,可以大大提高技术转移效率和成功率。这方面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前景。


其他转移通道

科技成果转移的通道很多,科技创业、技术市场、商品贸易等都是一条条重要的技术转移通道。


上述各种方式都是科技成果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的渠道,使科技成果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而转移的过程就是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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